歐盟《AI法》上路
文/郭立昌
(English)
古云:「有德司契,無德司轍。」意思是說,有才能的人拿著一張契約就能吃得滿嘴油,沒能力者拖車到地都陷下去還不得溫飽。全世界正掀起人工智慧(AI)熱潮,歐盟(EU)已經訂出全世界第一個詳細的《人工智慧法》(AI Act),內容有13章113條,再加上13個附件,參註說明有180個,真的是鉅細糜遺。
全世界發展AI技術及產品最具潛力的「美國、日本、台灣」,以及急起直追的東南亞國家都是APEC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的主要經濟體,APEC經濟體的GDP已經「超過60兆美元」,是EU的三倍;可惜,看來在法源依據這方面,必須向歐盟學習了。
歐盟主要由7大組織架構而成,其中以代表公民的「歐洲議會」 (The European
Parliament)、代表各會員國「歐盟理事會」
(The Council or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及維護歐盟整體利益的執行機構「執行委員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為3個最主要的機構。《人工智慧法案》(AI Act)是歐盟執委會在
從《第三條:定義》(Article 3: Definitions) 就可看出其涵蓋範圍之廣。「人工智慧系統」(AI system)是指「基於機器的系統」,其設計為以不同程度的自主性運行,並且在部署後可能表現出適應性,並且對於顯式或隱式目標,從其接收的輸入推斷如何生成輸出,例如作為可能影響物理或虛擬環境的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它應與致力於人工智慧的國際組織的工作密切結合,以確保法律確定性,促進國際趨同和廣泛接受,同時提供靈活性以適應該領域技術的快速發展。
開宗義即指出,該法規的目的是透過制定統一的法律架構,特別是人工智慧系統(AI系統)的開發、投放市場、投入服務和使用來改善內部市場的運作。同時確保對《歐盟基本權利憲章》(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簡稱the Charter—憲章)所載健康、安全和基本權利的高水準保護。保護聯盟免受人工智慧系統的有害影響,並支持創新。該法規確保基於人工智慧的商品和服務的跨境自由流動,從而防止成員國對人工智慧系統的開發、行銷和使用施加限制,除非本法規明確授權。
歐洲議會對人工智慧立法的要求如下:
1. 議會(Parliament)的首要任務是確保歐盟使用的人工智慧系統安全、透明、可追溯、非歧視和環境友善。人工智慧系統應該由人類而不是自動化來監督,以防止有害結果。該法規的目的是促進「以人為本」 (human-centric)和值得信賴的人工智慧(AI)的採用,同時確保對《憲章》所載的健康、安全和基本權利的高水平保護,包括民主、法治和環境保護,反對歐盟人工智慧系統的有害影響並支持創新。
2. 議會也希望為人工智慧建立一個技術中立、統一的定義,可以應用於未來的人工智慧系統。
2021年4月,歐盟執行委員會提出了歐盟「第一個人工智慧監管架構」。它表示,根據它們對用戶造成的風險進行分析和分類,可用於不同應用的人工智慧系統。不同的風險等級意味著或多或少的監管。
作為其「數位戰略」(digital
strategy)的一部分,歐盟希望對人工智慧(AI)進行監管,以確保為這項創新技術的開發和使用提供更好的條件。人工智慧可以創造許多好處,例如更好的醫療保健;更安全、更乾淨的運輸;更有效率的製造;以及更便宜和更永續的能源。
歐盟委員會成立「人工智慧辦公室」 (AI Office)。這是全新的機構,它將協調所有成員國人工智慧法案的實施,並監督通用人工智慧提供者的合規性。
歐盟制訂《AI法》,根據不同風險等級有不同的規則:
新規則根據人工智慧的風險程度規定了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義務,依「小風險、有限風險、高風險、不可接受的風險」分為四個等級。雖然許多觀點認為人工智慧系統帶來的風險很小,但仍需要對其進行深度評估。
A. 不可接受的風險:
最高等級是「不可接受的風險」人工智慧系統被認為對人類構成威脅並將被禁止。它們包括:
* 對人或特定弱勢群體的認知行為操縱:例如鼓勵兒童危險行為的聲控玩具;
*社會評分:根據行為、社會經濟地位或個人特徵對人們進行分類;
*人員的生物特徵辨識與分類;
*即時和遠端生物辨識系統,例如臉部辨識;
出於執法目的,可能允許一些例外情況。「即時」(Real-time)遠端生物識別系統將被允許用於有限數量的嚴重案件,而「後」(post)遠端生物識別系統(在明顯延遲後進行識別)將被允許起訴嚴重犯罪,並且只有在法院批准後。
B. 高風險:
對安全或基本權利產生負面影響的人工智慧系統將被視為「高風險」,並將分為兩類:
1) 用於符合「歐盟產品安全立法的產品」中的人工智慧系統。這包括玩具、航空、汽車、醫療設備和電梯。
2)屬於特定領域的人工智慧系統必須在歐盟資料庫中註冊:
* 關鍵基礎設施的管理與營運;
* 教育和職業培訓;
* 就業、工人管理和進出自由業;
* 獲得和享受基本私人服務以及公共服務和福利;
* 執法;
* 移民、庇護和邊境管制管理;
* 法律解釋與法律適用的協助。
所有「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在推出市場之前,及其整個生命週期都將接受評估。人們有權向指定的國家當局提出有關人工智慧系統的投訴。生成式人工智慧,如 「ChatGPT」,不會被歸類為高風險,但必須遵守透明度要求和歐盟版權法。
C. 有限風險:
人工智慧系統旨在執行「狹隘的程序性任務」,例如將非結構化資料轉換為結構化資料的人工智慧系統、將傳入文件分類的人工智慧系統或用於檢測的人工智慧系統。這些任務的性質非常狹窄和有限,因此它們僅帶來「有限的風險」,並且不會因在本條例附件中列為高風險。
D. 最小的風險:
人工智慧系統執行的任務旨在改善先前完成的人類活動的結果,該活動可能與本條例附件中列出的高風險用途的目的相關。考慮到這些特徵,人工智慧系統僅為人類活動提供了額外的層面,從而「降低了風險」。例如,此條件適用於旨在改進先前起草的文件中使用的語言的人工智慧系統,例如與專業語氣、學術語言風格相關的語言,或透過將文字與特定品牌訊息對齊來實現的語言。
《AI法》支持創新:
該法律旨在為新創公司和中小企業,提供在向公眾發布之前開發和訓練人工智慧模型的機會。這就是為什麼《AI法》要求國家當局為企業提供模擬接近現實世界條件的測試環境。
從《附件一:聯盟協調立法清單》(Annex I: List of Union
Harmonisation Legislation)可以看出歐洲議會和理事會自2006年的關於機械的指令、
2024年8月生效的《人工智慧法案》(AI Act)是歐盟對AI技術進行規範的首部全面法律。這部法律旨在促進AI技術的安全、透明和負責任使用,並對AI系統的開發和應用進行分層級的監管。對於投資AI研究者來說,這項法案可能會產生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1. 合規成本增加
《AI法》要求AI系統按照風險級別進行分類,並對高風險系統(如醫療、交通等領域)施加嚴格的合規要求。這可能會「增加企業的合規成本」,包括實施必要的合規措施、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核等,進而影響投資回報。
2. 市場進入障礙
對於涉及高風險領域的AI技術開發者,《AI法》的要求可能會設置更高的「市場進入障礙」。這可能影響到初創企業的融資和進入市場的能力。投資者需要考慮到這些潛在的障礙,並評估企業能否有效地符合法規要求。
3. 促進合規AI技術的發展
法案的實施將推動AI技術向更高的「合規性和道德標準」發展。對於專注於合規和倫理AI技術的企業,這可能會帶來機遇。投資者可能會看到更多機會在這些領域進行投資,尤其是在合規工具、風險管理解決方案以及倫理AI技術方面。
4. 加強消費者信任
《AI法》的實施旨在提高AI系統的「透明度和安全性」,這可能會增強消費者對AI技術的信任。對於專注於建立信任的AI技術企業,這將是利好消息。投資者可以考慮投資於那些能夠利用這種信任來獲取市場份額的企業。
5. 促進國際合作和標準化
《AI法》可能會促使更多的國際合作和標準化,特別是在「跨境」AI技術應用和合規性方面。投資者可以期待看到更多的國際合作機會和標準化的解決方案,這將有助於擴大市場機會。
6. 風險與機會的平衡
投資者需要在面對《AI法》帶來的合規挑戰和潛在機遇之間找到平衡,包括智慧財產權。法案的實施可能會改變AI技術的發展和市場動態,因此需要對投資策略進行調整,以最大化收益並減少風險。所以工作團隊中需要法務人員。
總之,經過50年的發展,如今AI已經確定為未來的大趨勢,已有人聲喊出:「商機上看百兆美元!」(全世界目前的GDP總額也才約100兆美元) 隨著EU《AI 法》的各個條款的逐步實施,勢將影響AI技術的開發和應用,並可能影響到投資策略。投資者應該密切關注這些變化,並根據法案要求調整投資策略,以抓住新機會並管理潛在風險。
作者郭立昌早年創造台灣的精密工業,為APEC領袖會議代表、第三部門專家,倡議「反貪腐(AC)/ 非現金(Cashless)/ 電商(E-Com)/ ICT/ IPR/ IIA-TES/ 微企(MB)…」贏得國際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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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專利(Linda Din I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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